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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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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其代理部分或全部人事业务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
我市的人事代理的主管部门为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代理机构为其所属的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人才市场),其它单位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1.人事代理的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和私营等非国有企业;外地驻我市办事机构及其它愿意委托人事代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人事代理对象:应届和往届的大中专毕业生;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委托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人才市场)管理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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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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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业务,保存和传递人事档案关系,调整档案工资,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工龄计算;
(2)与招聘人才有关的业务,代理招聘人才,代理查询人才供求信息.代理人才招聘(启事)业务等;
(3)负责为委托代理的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干部录(聘)用手续,保留委托代理人的干部身份;
(4)负责与人事咨询.设计有关的人事代理业务,如:人事咨询,人才测评,规划,机构设置,薪资管理等;
(5)办理委托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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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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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 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由中心验收:
1、辞职、辞退、解聘、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人事档案;
(二) 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三) 填写委托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 根据委托代理内容,交付各项代理费用;
(五) 档案移交“中心”档案部整理、归类保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 验收委托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委托书(写明委托单位性质、委托人员情况等);
2、委托单位成立时的批文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委托单位与委托代理人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4、委托代理人员原单位同意调出的函件和介绍信或辞职、辞退证明或解聘意见;
5、委托代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三) 填写委托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 根据委托代理内容,交付各项代理费用;
(五) 档案移交“中心”档案部整理、归类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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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各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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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凡人事档案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
提供材料:
一、公证证明
1、申办人需作学历学位、履历、无刑事犯罪、出生、亲属、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考试成绩等公证证明的,应提交公证处印发的公证项目表格,经查档后,予以出具。
2、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并由单位委派专人负责办理;个人委托代理需出具存档协议书。
3、办理婚姻状况证明须出具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意见,并加盖公章。离异人员再婚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工龄证明
1、凡办理养老保险工龄证明须出具申办养老金手续单位的介绍信。
2、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失业期间、被单位开除、除名以前的工龄,一律作无工龄处理。
3、凡办理购房工龄证明须提供售房单位印制的表格。
4、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须出具单位介绍信,个人托管须出具存档协议书。
三、报考研究生
1、人事代理单位人员要报考研究生,须经代理单位同意;
2、个人委托代管的,须出具存档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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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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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对象:对人事档案委托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由人事代理部仔细核对把关,把在代理期限内形成的人事材料及时定期或不定期地归入本人档案。
收集范围:
1、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流动人员登记表及其它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如:毕业生鉴定材料、年度考核表等;
4、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各类毕业生登记表、培训学习成绩、学历证明、学位等材料;
5、政治审查材料,如: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复查材料,入党、入团、入学、参军、提干、出国等而形成的政治审查材料;
6、入党入团材料:入党入团志愿书,申请书,转正材料以及退党、退团材料;
7、奖励材料:创造发明奖励材料,组织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审批表,嘉奖、通报表扬材料,人事专业工作三十年登记表;
8、处分材料:违反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平反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查材料等;
9、任免、工资等审批表:任免、录用、工资、出国等材料;
10、其他材料:个人写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等材料,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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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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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人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办理登记手续;
2、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公出国政审等特殊原因需借出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用后及时归还,但不得超过十五天;
3、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应在指定阅档室,不准把资料拿出阅档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
5、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抄录、复印部分内容的,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6、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喝水等,以免损坏、污染档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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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转党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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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转对象:凡人事档案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中的中共党员。
接转程序:
1、存档协议书;
2、转出党委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3、填写《党员登记表》;
4、组织关系转入后,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过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5、人事档案转出前必须先行转出组织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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